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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43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2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4341號 債 權 人 昇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靜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雄翎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債務人雄翎科技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5年2月3日高市府經商   公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准解散,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   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(若未向法院聲請清   算,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(會)另有決議外,應以全   體股東(董事)為清算人,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)。並附   其解散前之公司抄錄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。 二、債務人雄翎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 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  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三、產品報價單影本到院供辦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2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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