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49號
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鄧翼正
上
債權人與
債務人磐豐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陳報債務人磐豐企業有限公司現任
法定代理人資料到
院。
二、原債務人呂祈穎民國104 年度之薪資所得資料或其仍在職之
相關文件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