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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46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2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4619號 債 權 人 元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漢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秀菊、黃男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釋明債務人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(按數人負同一債務,明示   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,為連帶債務,無該項明   示時,連帶債務之成立,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,民法第272   條定有明文)。 二、債務人李秀菊、黃男福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 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2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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