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619號
債 權 人 元農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漢平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李秀菊、黃男福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釋明債務人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(
按數人負同一債務,明示
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,為連帶債務,無該項明
示時,連帶債務之成立,以
法律有規定者為限,
民法第272
條定有明文)。
二、債務人李秀菊、黃男福最新之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
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