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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605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6053號 債 權 人 上冠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甲乙 代 理 人 呂思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朋環保工程有限公司、陳進吉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 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。 二、債務人陳進吉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  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三、債務人大朋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 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  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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