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6053號
債 權 人 上冠機電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甲乙
代 理 人 呂思縉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大朋環保工程有限公司、陳進吉間請求
支付
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
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
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。
二、債務人陳進吉最新之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三、債務人大朋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
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