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573號
債 權 人 台灣科思創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胡迪文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川島健康運動器材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
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。
二、釋明債務人之
法定代理人為何?(
經查,經濟物商業司公司
資料查詢債務人川島健康運動器材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
陳封名,
非台端所列陳豐名,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)。
三、債務人川島健康運動器材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
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
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