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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757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7573號 債 權 人 台灣科思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迪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川島健康運動器材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。 二、釋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?(經查,經濟物商業司公司   資料查詢債務人川島健康運動器材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   陳封名,非台端所列陳豐名,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)。 三、債務人川島健康運動器材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  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  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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