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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768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7686號 債 權 人 王文廷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楊朝欽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 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釋明王文廷對楊朝欽請求之依據,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(   依所附客戶訂購單應為言石企業有限公司,為王文廷,如   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)。 二、債務人楊朝欽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  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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