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686號
債 權 人 王文廷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楊朝欽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釋明王文廷對楊朝欽請求之依據,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(
依所附客戶訂購單應為言石企業有限公司,
非為王文廷,如
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)。
二、債務人楊朝欽最新之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