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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799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7992號 債 權 人 張良寶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敬唐工程有限公司、黃顯傑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 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釋明債務人黃顯傑應就聲請狀附表編號3 所示票款負連帶責   任之依據(依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所示,黃顯傑發票人或背   書人)。 二、債務人黃顯傑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  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三、債務人敬唐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 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  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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