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992號
債 權 人 張良寶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敬唐工程有限公司、黃顯傑間請求
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釋明債務人黃顯傑應就
聲請狀附表編號3 所示票款負連帶責
任之依據(依支票及
退票理由單所示,黃顯傑
非發票人或
背
書人)。
二、債務人黃顯傑最新之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三、債務人敬唐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
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
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