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992號
債 權 人 張良寶
債 務 人 敬唐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天甘
債 務 人 黃顯傑
一、㈠債務人敬唐工程有限公司、黃顯傑應向
債權人連帶給付新
台幣壹佰貳拾萬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
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㈡債務人敬唐工程有限公司
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萬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程
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