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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850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8508號 債 權 人 上品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偉哲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羅曼羅蘭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 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釋明利率百分之十之依據,並提出相關證明。 二、請提出債務人羅曼羅蘭大樓管理委員會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   報備證明文件,如主任委員已變更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   本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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