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8508號
債 權 人 上品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趙偉哲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羅曼羅蘭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
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釋明利率百分之十之依據,並提出相關證明。
二、請提出債務人羅曼羅蘭大樓管理委員會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
報備證明文件,如主任委員已變更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
本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