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8512號
債 權 人 永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榮一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昶旭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表明請求利息之起訖
期間為何?如利息起算日
非支付命令送
達
翌日,應併釋明其依據。
二、釋明請求
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依據(依
民法第203 條
規定,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
法律可據者
,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。)
三、債務人昶旭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
卡及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
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