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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851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8512號 債 權 人 永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榮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昶旭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表明請求利息之起訖期間為何?如利息起算日非支付命令送   達翌日,應併釋明其依據。 二、釋明請求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依據(依民法第203 條   規定,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   ,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。) 三、債務人昶旭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  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  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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