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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89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1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899號 債 權 人 禾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慶 債 務 人 東川興業有限公司(解散) 兼法定代理 洪嘉鴻 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東川興業有限公司、洪嘉鴻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債務人東川興業有限公司最解散前及最新之公司變更   登記事項卡。 二、請向本院民事庭查詢債務人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最新之   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   欄請勿省略),並改列該清算人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;若   查無清算人,則應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,並   提出該全體董事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  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5   年  1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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