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167號
債 權 人 台灣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文通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宏展粉業有限公司、吳世佳、李錦鈴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
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解散前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。
二、向本院
民事庭查詢債務人公司之清算備查資料及
清算人最新
之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),並改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之
法定
代理人;若查無清算人,則應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
代理人,並提出該全體股東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)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