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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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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916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9167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通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展粉業有限公司、吳世佳、李錦鈴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 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債務人解散前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。 二、向本院民事庭查詢債務人公司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最新   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),並改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之法定   代理人;若查無清算人,則應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   代理人,並提出該全體股東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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