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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9594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9594號 債 權 人 久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陳寶桂 債 務 人 立德工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志 債 務 人 佑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雲敏 一、債務人立德工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   佰伍拾肆萬貳仟零肆拾陸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   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 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務人佑莉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拾陸萬肆   仟叁佰貳拾肆元,及自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  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 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三、前二項債務人如任一債務人為給付,其他債務人於給付範圍   內同免給付責任。 四、債務人應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 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五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 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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