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594號
債 權 人 久駿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鄧陳寶桂
債 務 人 立德工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宗志
債 務 人 佑莉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徐雲敏
一、債務人立德工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
佰伍拾肆萬貳仟零肆拾陸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
翌日起至
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佑莉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拾陸萬肆
仟叁佰貳拾肆元,及自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
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前二項債務人如任一債務人為給付,其他債務人於給付範圍
內同免給付責任。
四、債務人應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