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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9865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4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9865號 債 權 人 林秋蘭 債 務 人 正鶴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鄭義郎 人           樓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,及自民國九十   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  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 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。 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  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  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  定有明文。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   ,負遲延責任,民法第229 條第1 項亦有明定。經查,債權   人以債務人向其借款新台幣100 萬元,並簽發本票作為借款   證明為由,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依債權人請求之原   因及事實及提出之本票記載,清償日為民國99年12月29日,   未有利息約定,依前開規定,債務人於99年12月30日始負遲   延責任,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利息期間部分,無理由, 應予駁回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 二、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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