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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9972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6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9972號 債 權 人 滿慶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郝麗娟 債 務 人 顏嘉威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捌仟伍佰元,及自本支付  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點計算之利息   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 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。 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  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  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  定有明文。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   給付時,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日起,負遲延責任   。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   ,或為其他相類似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效力。民法第22   9 條第2 項亦有明定。經查,債權人請求自民國105 年4 月   起計算利息,未具體載明究為何日,且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支   單,亦未有清償期,且債權人雖提出存證信函未提出經   債務人收受之相關文件,經本院105 年4 月18日裁定命債權   人於文到10日內補正,該裁定於105 年4 月21日送達予債權   人,債權人未補正,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利息之部分 ,應予駁回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 二、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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