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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催字第 1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催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陳智信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系爭支票已指明「僑潤自動控制有限公司」為受款人即票據   權利人;請補正聲請人持有票據權利之釋明。 二、倘系爭票據係於受款人向付款銀行或代收金融機構提示後始   遺失,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受款人( 即「僑潤自動控制   有限公司」) ,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,一併檢   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。 三、台端聲請狀未記載支票發票日,請具狀到院釋明發票日應為   何日。( 原遺失支票上所登載之日期即為「發票日」,支票   並不存在「到期日」) ,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,請至   付款銀行更正後,檢附經更正之書面證明到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5   年  3   月  7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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