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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催字第 15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催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新揚發冷凍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新發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台端聲請狀所載之支票發票日為民國105 年2 月29日,與掛   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民國105 年2 月並不一致,請具狀到院   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。( 原遺失支票上所登載之日期即為「   發票日」,支票並不存在「到期日」) 二、承上,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,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,   檢附經更正之書面證明到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5   年  3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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