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 年度司催字第162 號
聲 請 人 正新螺絲工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董美珠
上
聲請人請求
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
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台端
聲請狀未記載之支票
發票日,與掛失
止付通知書
所載之
民國105 年1 月31日並不一致,請具狀到院釋明支票發票日
為何。( 原遺失支票上所登載之日期即為「發票日」,支票
並不存在「到
期日」)
二、承上,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,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,
檢附經更正之書面證明到院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