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20號
聲 請 人 佳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阿琳
上
聲請人佳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
公示催告事件,應於收受本
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
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台端票據掛失
止付通知書發票人「豪星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
司陳昱仁」與
系爭支票影本發票人「豪星機電工業股份有限
公司陳昱仁」不一致;掛失止付通知書帳號「0000-00-0000
0000」與系爭支票影本
所載之帳號「0000-00-0000000 」
不一致;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。
二、承上,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,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
附書面證明到院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