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203號
聲 請 人 黃榮權
上
聲請人黃榮權請求
公示催告事件,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
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台端所陳報之代收入傳票,聲請人即為票據權利人,已指明
「南光堂印刷所有限公司」。
二、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「南光堂印刷所有限公司」,並至
付款銀行更正掛失
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為同一後,一併檢附
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