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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催字第 20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4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催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黃榮權 上聲請人黃榮權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台端所陳報之代收入傳票,聲請人即為票據權利人,已指明   「南光堂印刷所有限公司」。 二、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「南光堂印刷所有限公司」,並至   付款銀行更正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為同一後,一併檢附   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5   年  4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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