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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催字第 22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4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催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劉錦銘 上聲請人劉錦銘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台端聲請狀記載「支票未載明受款人」,與掛失止付通知書   所載受款人「沛昌企業有限公司」並不一致;請具狀到院釋   明應以何者為正確。 二、又聲請狀所載之帳號「20024 」,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   帳號「012004…」並不一致;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   確。 三、承上,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,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   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5   年  4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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