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237號
聲 請 人 寬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曾岳偉
上
聲請人寬技有限公司請求
公示催告事件,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
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台端
聲請狀所載之支票發票人「逸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」,
與掛失
止付通知書所記載之「寬技有限公司曾岳偉」並不一
致;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。
二、承上,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,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
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