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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催字第 2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4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催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天然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城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台端之聲請狀之編號2 ,本票號碼為0000000 之發票人為天   然成「生物」科技有限公司黃金城,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  上之發票人為天然成科技有限公司黃金城,請具狀到院釋明   何者係為真。 二、台端之聲請狀之編號4 ,本票號碼為0000000 之發票日及票   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發票日均為空白,請具狀到院釋明發票   日係為何日。 三、台端之聲請狀之編號2 、4 、5 ,本票號碼分別為0000000   、0000000 、0000000 之甲存帳號均為「000-0000-0」,惟   其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帳號均為「00-0000-0 」,請具狀   到院釋明何者係為真。 四、呈上,若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有誤,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,   檢附更正之證明到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5   年  4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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