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252號
聲 請 人 天然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金城
上
聲請人請求
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
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台端之
聲請狀之編號2 ,
本票號碼為0000000 之發票人為天
然成「生物」科技有限公司黃金城,
惟票據掛失
止付通知書
上之發票人為天然成科技有限公司黃金城,請具狀到院釋明
何者係為真。
二、台端之聲請狀之編號4 ,本票號碼為0000000 之
發票日及票
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發票日均為空白,請具狀到院釋明發票
日係為何日。
三、台端之聲請狀之編號2 、4 、5 ,本票號碼分別為0000000
、0000000 、0000000 之甲存帳號均為「000-0000-0」,惟
其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帳號均為「00-0000-0 」,請具狀
到院釋明何者係為真。
四、呈上,若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有誤,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,
檢附更正之證明到院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