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276號
聲 請 人 鑫海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宏驊
上
聲請人請求
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
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台端之民事聲請公示催告狀編號1 票據號碼為MD714370,與
掛失
止付通知書上之票據號碼為MD0000000 不符,請具狀到
院釋明何者為正確,若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有誤,請至付款
銀行更正,並檢附更正後之證明到院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