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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催字第 33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6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催字第337號 聲 請 人 常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滿 上聲請人與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台端之民事聲請公示催告聲請狀之聲請人為「常有實業有限   公司」,但具狀人之印章為「常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」,請   具狀到院釋明何者為正確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5   年  6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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