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362號
聲 請 人 元居
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湯智敏
上
聲請人請求
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
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元居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
正本。
二、
系爭支票已指明「高雄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」為
受款人即票據權利人,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受款人( 即
「高雄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」) ,並至付款銀行
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,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。倘
發票人元居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系受款人高雄市不
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之委託處理公示催告相關事宜,
請出具高雄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之
委任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