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398號
聲 請 人 許柯錦對
上
聲請人請求
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
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台端所附之四張支票票據掛失
止付通知書受款人皆為「柯錦
對」及發票人「大鯨城廣告事業有限公司扈華灣」,與台端
之
聲請狀之聲請人「許柯錦對」及發票人「大鯨城廣告事業
有限公司」不符,請具狀釋明何者系為真,倘掛失止付通知
書記載有誤,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,檢附經更正之書面證明
到院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