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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催字第 39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7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催字第398號 聲 請 人 許柯錦對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台端所附之四張支票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受款人皆為「柯錦   對」及發票人「大鯨城廣告事業有限公司扈華灣」,與台端   之聲請狀之聲請人「許柯錦對」及發票人「大鯨城廣告事業   有限公司」不符,請具狀釋明何者系為真,倘掛失止付通知   書記載有誤,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,檢附經更正之書面證明   到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5   年  7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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