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414號
聲 請 人 于晟科技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黃麗珍
人 號
上
聲請人與請求
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台端所付之票據掛失止付通書之發票人為「和盈精密有限公
司薛筑云」及
發票日為105 年8 月10日及帳號為「00000000
0000」與台端所付之
聲請狀上發票人為「黃麗珍」及發票日
為空白及甲存帳號為空白不符,請具狀說明何者係為正確,
承上,倘掛失
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,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,
檢附經更正之書面證明到院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