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催字第 4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7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催字第414號 聲 請 人 于晟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麗珍 人           號 上聲請人與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台端所付之票據掛失止付通書之發票人為「和盈精密有限公   司薛筑云」及發票日為105 年8 月10日及帳號為「00000000   0000」與台端所付之聲請狀上發票人為「黃麗珍」及發票日   為空白及甲存帳號為空白不符,請具狀說明何者係為正確,   承上,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,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,   檢附經更正之書面證明到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5   年  7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