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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催字第 42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8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催字第429號 聲 請 人 興浤昱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邱秀姿 人 上聲請人興浤昱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依台端說明,系爭票據已由興浤昱有限公司背書轉讓給邱秀   姿,故票據權利人應為「邱秀姿」,台端應具狀到院更改聲   請人為「邱秀姿」,併將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欄位,一   併更改為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( 即邱秀姿) 。 二、興浤昱有限公司簽章出具之「票據背書轉讓證明書」正本到   院。( 背書轉讓證明書應載明系爭票據之詳細資料) 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5   年  8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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