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460號
聲 請 人 奕鑫精密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培奕
上
聲請人間請求
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
系爭支票已指明「鉅宙實業有限公司」為受款人即票據權利
人;請補正聲請人( 發票人) 仍
持有票據權利之釋明。
二、倘系爭票據係於受款人向付款銀行或代收金融機構提示後始
遺失,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受款人( 即「鉅宙實業有限
公司」) ,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,一併檢附經
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