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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催字第 6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催字第620號 聲 請 人 聯成木箱包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繐玲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(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   系爭提單之種類、提單號碼、提單張數、發行公司、件數、   品名、船名及航次等提單明細資料)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5   年  11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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