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620號
聲 請 人 聯成木箱包裝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杜繐玲
聲請人因遺失證券,聲請
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准對於
持有附表
所載提單之人為公示催告。
二、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、新聞
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 日,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,視
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。
三、持有前項證券之人,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、新聞紙
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 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
提出該證券。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,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
無效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105年度司催字第620號│
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
│編│ 發 行 公 司 │提單號碼 │提領公司│種類 │提單簽發日│張數│提單貨物 │備 考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00│MOL Mitsui O.S.K. │M0LZ00000000000 │聯成木箱│BILL OF │2016.10.10│1 │2 containers│ │
│01│Lines,Ltd. │ │包裝有限│LADING │ │ │47640 kg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公司 │海運提單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附記:
一、有關刊登事宜(除附記免登載外,其餘應全部登載),悉由
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,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,請勿受
騙。
二、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 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,視為撤
回公示催告之聲請。
三、請先校對無誤後,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(請勿剪開),並於
刊登新聞紙滿5 個月之
翌日起算3 個月內,另行持本公示催
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
除權判決。
四、限登全國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