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65號
聲 請 人 王心愉即一番野球企業社
上
聲請人王心愉即一番野球企業社請求
公示催告事件,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
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
系爭支票係以「美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」為受款人即票據權
利人;請補正聲請人( 發票人) 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。
二、倘系爭票據係於受款人向付款銀行或代收金融機構提示後始
遺失,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受款人( 即「美全企業股份
有限公司」) ,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,一併檢
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