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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催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2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司催字第66號 聲 請 人 力祥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進居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裁判費壹仟元整(如已繳納,請繳交綠色收據;如未繳納,   可參考所附之多元化繳費說明,持繳款單至各指定地點繳費   )。 二、請台端檢附付款銀行所開具之「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」,台   端所附資料為「遺失票據申報書」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5   年  2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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