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66號
聲 請 人 力祥運輸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進居
上
聲請人請求
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
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
裁判費壹仟元整(如已繳納,請繳交綠色收據;如未繳納,
可參考所附之多元化繳費說明,持繳款單至各指定地點繳費
)。
二、請台端檢附付款銀行所開具之「票據掛失
止付通知書」,台
端所附資料為「遺失票據申報書」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