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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催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2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司催字第87號 聲 請 人 南欣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荃成 上聲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台端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之票據金額為4,959,872 元,   聲請狀之票載金額為4,959,870 元,請具狀到院釋明應   以何者為正確。 二、台端聲請狀所載之支票發票日為民國105 年2 月29日,與掛   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民國105 年12月29日並不一致,請具狀   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。 三、承上,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,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,   檢附經更正之書面證明到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5   年  2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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