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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 44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執行更生事件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43號 聲 請 人 蔡玫芬 代 理 人 陳清和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,並自收受本院確定 證明書之次月起,於每月二十日給付。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,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之限制。 理 由 一、債務人有薪資、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,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,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,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;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,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,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,得為相當之限制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前段、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債務人聲請更生,前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414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,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。查債 務人租屋與母親同住,需與兄弟姊妹共四人共同負擔每月僅 領有新台幣(下同)4,502元之母親潘乙妹之扶養費。次查 ,債務人原任職於阿帕碳烤土司,105年9月20日起改任職於 瑋琳興業有限公司,但因其對於塑料工廠加工物質過敏而於 同年11月離職,後任職於鼓山區之君紅輕食早餐店,月薪 23,000元,扣除自行投保繳納之勞健保費平均每月2,234元 ,實際可支配收入為20,766元,以上並有戶籍謄本、國稅局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、房屋租賃契約書、債務人106年3月20日 陳報狀、薪資單、勞健保費繳納收據、切結書等在卷可稽。 三、再查,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,其條件為自認可 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,以1個月為1期,分72期清償, 每期清償5,300元。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,認其更生方案之 條件已盡力清償,且核屬當、可行: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,名下僅有富邦人壽、遠雄人壽 、全球人壽等保單解約金共計約190,502元(台灣人壽保 單查無解約金),故本件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 額,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,依清算程序所得受 償之總額。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,扣除其必 要生活費用後餘額,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 償總額。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,個人生活費含房屋租金部分,參 以106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,本院認宜以 每月14,000元為上限,母親扶養費則以其自陳之2,000元 計算。 ㈢另債務人同意加計前開保單解約金之九成之金額於更生方 案內,提高每月還款金額。 ㈣綜上,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20,766元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 支出後,每月5,30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 額用於清償,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、適當、可 行。 四、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,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等語,本院認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 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,重建經濟生活,並確保更生 方案之履行,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 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,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。 五、綜上所述,聲請人有固定收入,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,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,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,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,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,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,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,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,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,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,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,爰裁定如 主文。 六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件: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,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,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: 一、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。 二、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。 三、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。 四、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。 五、不得搭乘計程車、高速鐵路及航空器,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。 六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。 七、不得投資金融商品(例如股票、基金等)。 八、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。 九、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。 十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。 十一、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。 附表(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)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更生方案:每月一期,共72期,每月20日匯款,分配金額如下: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債權人 │ 債權金額 │ 債權比例 │ 每期金額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│ 279110 │ 7.93% │ 420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│ 0000000 │ 47.79% │ 2533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聯邦商業銀行 │ 0000000 │ 35.26% │ 1869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玉山商業銀行 │ 317786 │ 9.03% │ 478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債權總額 │ 3,520,147 │每期金額 │ 5,300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清償成數 │ 約10.84% │清償總額 │ 381,600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補充說明: │ │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,由最大債權金融 │ │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(資產管理公司、民間債權人除│ │外),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,辦理相關│ │手續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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