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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執行清算事件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 林皕詅即楊鎵華即楊美華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。 理 由 一、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,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;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,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,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再 按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押之財產,不屬於清算 財團;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 權,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,不得 為強制執行,本條例第98條第2項、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 項亦有明定,此係基於人道之考量,為保障債務人最低限度 之生存權所必要。 二、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(下稱三商美邦人壽)保單,於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僅為被保險人,且無變更要保人之紀錄,有債務人陳報狀上開公司之書函在卷可證;而查債務人因目前無業,配偶 又於民國105年1月離職現仍無正職,家庭生活仰賴公婆資助 ,為支付3名未成年之次女(00年生,目前就讀國小三年級 )、長男(00年生,目前就讀國小一年級)、三女(00年生 ,目前就讀國小一年級)105年1月至8月之幼兒園學費新臺 幣(下同)130,078元、國小學雜費12,750元,而向三商美 邦人壽為保單借款,有其戶籍謄本、戶口名簿、105年10月4 日調查筆錄、卡爾頓幼兒園學童繳費證明、永芳國小註冊繳 費單收據、紅蛙國際有限公司105年11月14日說明書、勞保 投保資料、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附卷可憑, 此應屬維持受債務人扶養之人生活所必需,故命其將保單借 款金額149,000元扣除上開學費支出後,將剩餘金額9,822元 自行繳回。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三商美邦人壽之 保單,而該保單經本院通知三商美邦人壽終止契約,所得解 約金21,158元加計債務人自行繳回之金額共計為30,980元, 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,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 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。故本件清 算程序即可終結,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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