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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7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執行清算事件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楊世全即楊季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和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楊晉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楊智郁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,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,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業經本院105年度 消債清字第7號裁定於民國105年4月14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 ,有附卷足憑。次查,依債務人於清算事件陳報狀稱名下無 財產,且經本院以院內系統查詢,均無任何財產資料,堪認 本件聲請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,爰依上 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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