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4號
聲 請 人
即
債務人 楊世全即楊季翰
相 對 人
即
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正雄
相 對 人
即
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裕豐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和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文斌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楊晉易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楊智郁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
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
上列
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清算程序終止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,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
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,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
依職權以
裁定終止清算程序,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
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業經本院105年度
消債清字第7號裁定於民國105年4月14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
,有附卷
足憑。次查,依債務人於清算事件
陳報狀稱名下無
財產,且經本院以院內系統查詢,均無任何財產資料,
堪認
本件
聲請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,
爰依
上
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司法事務
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