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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拍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拍賣抵押物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拍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張金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象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 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提出相對人象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   382、383、384、384-3、386、425、444、445、449、449-1   、450、451、451-1、458、459、460、460-1、571、571-1   、571-2地號土地、建號73建物之第一類最新登記謄本正本   (謄本應記載「所有權人」、「抵押權利人」之完整姓名與   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」、「設定義務人」資料)。 二、債務人劉思宏、劉冠龍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 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三、釋明相對人象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,並提   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  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  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鳳山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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