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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拍字第 50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7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拍賣抵押物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拍字第509號 聲 請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悠盛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債務人方高木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  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二、相對人悠盛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  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  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三、債務人台灣意生床單有限公司廢止前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   事項卡。 四、向管轄法院查詢債務人台灣意生床單有限公司公司之清算備   查資料,並提出清算人最新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),及改   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;若查無清算人,則應改   列解散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,並提出該全體股東之戶   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7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鳳山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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