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509號
聲 請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高明賢
相 對 人 悠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悠瑩
當事人間聲請
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
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抵押權人於
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
拍
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
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
押權亦
準用之,
民法第873條、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
略以:
債務人方高木於民國85年5月10日以其所有
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向
聲請人借款之
擔保,設定新台幣
(下同)810,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,存續日期自民
國85年5月7日起至民國135年5月6日止,約定依照各個債務
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,經登記在案。
嗣該不動產於民
國98年8月3日因買賣關係移轉予相對人所有,亦經登記在案
。茲因債務人方高木擔任債務人台灣意生床單有限公司之連
帶
保證人於民國95年11月24日向聲請人借用22,000,000元
,其還款方式、借款期限、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,如
未按期攤還本息時,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應立即全部
償還,
詎債務人方高木未依約繳納本息,依上開約定,
本件
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。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,並提
出
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、
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、土地及建
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、借據影本1件為證。
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,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
抗告狀,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
關係人如就聲請
所依據之
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表:不動產標示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土地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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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土 地 坐 落 │地│面 積│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權利範圍│備考│
│號│市 ○區 ○段 │小 段 │地 號 │目│平方公尺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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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│高雄 │苓雅 │福裕 │ │812 │建│107 │10000分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388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
│2│高雄 │苓雅 │福裕 │ │846 │建│92 │10000分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388 │ │
├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┤
│建物︰ │
├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┤
│編│ 建 │ │ 建築式樣 │建 物 面 積(平方公尺)│權利│備│
│ │ │ 基地坐落 │ 主要建築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材 料 及 │樓 層 面 積│ 附屬建物 │ │ │
│號│ 號 │ 建物門牌 │ 房屋層數 │合 計│用途及面積│範圍│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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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│ │ │鋼筋混凝土造│七層:26.42 │陽台:5.7 │全部│ │
│ │1677│福裕段812、846 │7層樓房 │合計:26.42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河南路46號7樓之2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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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備註:共有部分:福裕段1680建號293.05平方公尺 │
│ 權利範圍:100000分之4045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
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