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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拍字第 5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7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拍賣抵押物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拍字第526號 聲 請 人 鴻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華 相 對 人 東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鶴鈞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。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,抵押權人得占 有抵押物,並得出賣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動產擔保交 易法第15條定有明文。又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,而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,法院自亦應為許可之裁定(參照最高法院52年 度臺抗字第128號判例)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於民國105年1月30日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動產,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,設定新台幣(下 同)3,270,000元之最高限額動產抵押權,存續日期自民國10 5年1月30日起至民國115年1月29日止,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 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,於民國105年2月2日登經登記在 案。 三、嗣相對人於民國105年5月4日簽發之支票三紙,內載金額新 台幣1,000,000元;1,000,000元;943,000元交付聲請人, 詎相對人未依約履行債務。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,以資受償 ,並提出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標的物明細表,高雄市政府經濟 發展局公告、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動產擔保交易(動產抵 押)登記證明書、動產抵押契約書影本各1件,支票影本3件 、存證信函影本2件為證。 四、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五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 六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,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標的物品名稱 │規格及型式│製造廠商│廠牌 │出廠年月│單│數量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日 │位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─┤ │1 │太陽能源板模組│236W │全能 │全能 │100.3.8 │片│216 │ │ │ │PST 236GT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─┤ │2 │逆變器 │15KW │台達電 │台達電│100.3.15│台│3 │ │ │ │RT1153N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┴──┘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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