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549號
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勝宏
代 理 人 趙學涵
相 對 人 邱鶴鈞
相 對 人 邱意馨
當事人間聲請
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
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抵押權人於
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
拍
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
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
押權亦
準用之,
民法第873條、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
略以:相對人於民國103年10月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
所示之不動產,為
擔保債務人詠龍能源有限公司向
聲請人之
借款,設定新台幣(下同)30,800,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
,擔保債權確定
期日為民國133年10月1日,約定依照各個債
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,經登記在案。
三、
嗣案外人詠龍能源有限公司邀同連帶
保證人葉淑芬、東城能
源有股份限公司、邱鶴鈞於㈠民國103年11月26日、㈡民國
103年11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㈠17,700,000元、㈡13,100,00
0元,其還款方式、借款期限、約定利息及
違約金均按契約
之約定計算,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,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
益,應立即全部償還。
詎相對人自民國106年6月21日起即未
繳納本息,依上開約定,
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。為此聲
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,並提出
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、
他
項權利證明書影本、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、借據影本2件
、授信合約書影本2件、其他約定事項影本為證。
四、本院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
,債務人邱鶴鈞、邱意馨、詠龍能源有限公司、葉淑芬、東
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,其按月向聲請人繳納借款本
息,並無違約拒付本息之情事,故本件借貸還款期限尚未屆
滿等
云云。本院就此復通知聲請人表示意見,聲請人表示係
依授信合約書第6條、第7條申請裁定拍賣抵押物。經本院依
聲請人提出之證據資料形式審查,債務人既有違反合約書之
情事,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五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,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六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
抗告狀,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
關係人如就聲請
所依據之
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附表:不動產標示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土地: │
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│土 地 坐 落│地│面 積│權利範圍 │
│ ├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號│市 ○區 ○段 │地號│目│平方公尺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│高雄│美濃│吉安│555 │田│2,357.89 │10000分之278 │
├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│高雄│美濃│吉安│571 │田│4,739.02 │1分之1 │
├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│高雄│美濃│吉安│575 │田│2,117.10 │1分之1 │
├─┴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┴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建物︰ │
├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
│編│ 建 │ │建築式樣 │建 物 面 積(平方公尺) │權利│
│ │ │基地坐落 │主要建築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範圍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材料及 │樓 層 面 積 │ 附屬建物 │ │
│號│ 號 │建物門牌 │房屋層數 │合 計 │用途及面積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1│ 65 │吉安段 │鋼骨造1層 │第一層(A棟溫室) │(空白) │全部│
│ │ │571、575地號│ │:1472.72 │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第一層(B棟溫室) │ │ │
│ │ │美濃區 │ │:1472.72 │ │ │
│ │ │中正路三段 │ │第一層(C棟自用堆 │ │ │
│ │ │653巷26號 │ │肥室):169.82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第一層(D棟農業資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材室):160.85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第一層(E棟管理室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):36.35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合計:3,312.46 │ │ │
└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
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