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559號
聲 請 人 黃美合
相 對 人 嘉譜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雍正
當事人間聲請
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
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抵押權人於
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
拍
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
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
押權亦
準用之,
民法第873條、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
略以:案外人即
債務人邱秀珍於民國103年12月29
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向
聲請人借款之
擔保,
設定新台幣(下同)1,800,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擔保
債權確定
期日為民國104年6月26日,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
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,經登記在案。
嗣上開不動產於民國
105年3月28日因買賣關係移轉予相對人嘉譜營造有限公司,
登記在案。
三、嗣案外人即債務人邱秀珍於民國103年12月27日向聲請人借
款1,500,000元,其還款方式、借款期限、約定利息及
違約
金均按契約之約定計算。
詎案外人邱秀珍未依約付息,依契
約約定視為到期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,以資受償,並提出
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、
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、土地及建物
登記簿謄本、借據影本、
本票影本為證。
四、本院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
,債務人邱秀珍具狀表示
本件尚欠金額為140萬元;另相對
人嘉譜營造有限公司表示尚與案外人即債務人邱秀珍協調中
,並就本件裁定拍賣提出
異議。本院就此復通知聲請人表示
意見,聲請人表示債務人邱秀珍還款之金額10萬元為積欠之
利息,尚未償還本金,另相對人嘉譜營造有限公司與債務人
邱秀珍間之土地買賣情事與聲請人無關。經本院依聲請人提
出之證據資料形式審查,債務人邱秀珍既有未依約付息之情
事,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五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六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
抗告狀,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
關係人如就聲請
所依據之
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附表:不動產標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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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土地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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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土 地 坐 落 │地│面 積│權利範圍│
│ ├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┤ │
│號│市 ○區 ○段 │地 號│目│平方公尺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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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│高雄│小港│龍鳳 │209 │建│151 │1分之1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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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
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