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593號
聲 請 人 昇陽能源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鶴銘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東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本票裁定事件
,
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釋明
本件票據是否已向發票人「提示」,並陳明提示日為
何。
二、債務人東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
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