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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票字第 196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4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票字第1963號 聲 請 人 友達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俶勳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賈先德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整。 二、相對人賈先德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  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鳳山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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