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998號
聲 請 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玉樹
相 對 人 輝榮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昭璉
相 對 人 李陳𦆀月
相 對 人 梁櫻芳
相 對 人 陳俊豪
當事人間聲請對
本票准許
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,內載憑票交付
聲請人各如附
表所示之金額,其中各就如附表所示之尚欠金額,及自各如附表
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,均至清償日止,均
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
之利息。得為強制執行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
票,均
免除作成拒絕證書,
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,為
此提出本票3張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。
二、
本件聲請
核與票據法第123條、第5條第2項之規定相符,應
予准許。
三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3條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
訟法第85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
抗告狀,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
五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
之不變期間內,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
債權不存在之
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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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105年度司票字第1998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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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尚欠金額 │提 示 日 │利息起算日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104年3月3日 │5,760,000元 │4,608,000元 │105年4月5日 │105年4月6日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2 │104年7月28日 │1,932,000元 │1,368,500元 │105年4月5日 │105年4月6日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3 │104年10月12日 │2,244,000元 │1,870,000元 │105年4月5日 │105年4月6日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
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