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2978號
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嚴凱泰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晶饌有限公司、陳弘業、楊建光間請求
本票
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
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相對人陳弘業、楊建光最新之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
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請釋明相對人晶饌有限公司之確切統一編號為何,並提出最
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
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