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3048號
聲 請 人 北台數網電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長福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徐東江間請求
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本票原本。
二、請提出拒絕證書(票據法第86條、第106 條至第113 條及第
124條參考)。
三、相對人徐東江最新之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