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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票字第 328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6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票字第3286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相 對 人 億進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櫻 相 對 人 陳美珠 相 對 人 陳德旺 相 對 人 曾于珊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,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 表所示之金額,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,均至清償日止 ,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得為強制執行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,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,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,為 此提出本票2張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 二、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、第5條第2項之規定相符,應 予准許。 三、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,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 五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,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5年度司票字第3286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尚 欠 金 額 │到 期 日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即利息起算日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104年6月23日 │976,320元 │569,520元 │105年5月30日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105年1月10日 │1,431,840元 │1,193,200元 │105年5月30日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 二、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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